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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為何將犯人發配邊疆?3原因比關進地牢更有用


古代為了懲罰犯人,刑罰都非常恐怖,其中一樣「發配邊疆」在戲劇與文學作品中經常被提到,不過古代明明有地牢還有死刑,為何還要特地將犯人流放到邊疆?其實大有用途,而且發配邊疆的處罰從秦漢時期就已出現,到了宋朝更被列入律法。

發配邊疆的刑罰早在秦漢時期就出現,當時流放的大多是犯罪的貴族,到了唐末五代時期,還出現在犯人臉部刺字並發配至偏遠地帶的「刺配」,其法可追溯到北朝的《北魏律》和《北齊律》,直至宋朝,發配邊疆才正式被列入律法,而且刺配更加盛行,根據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記載,「刺配之法二百餘條,其間情理輕者,亦可複古徒流移鄉之法,俟其再犯,然後決刺充軍」。

古代將犯人發配至邊疆,最初的目的是「增加邊防軍力」,之後變成開發區的勞動力,而且充軍重刑在明朝時最為盛行,清代則沿襲該刑罰,明清史料都有相關記載,在《明史·刑法志一》寫下「充軍者,明初唯邊方屯種。後定製,分極邊、煙瘴、邊遠、邊衛、沿海、附近。」另外,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也記載「清初裁撤邊衛,而仍沿充軍之名……附近,二千里;近邊,二千五百里;邊遠,三千里;極邊、煙瘴,俱四千里。」

由史料記載可知,囚犯依罪刑決定發配距離,分別是4千里的「極邊」、「煙瘴」;3千里的「邊遠」;2千500里的「邊衛」;及2千里的「沿海附近」。不過古代為何不讓犯人坐牢,還要勞師動眾的押送犯人至邊疆?因為許多士兵都不願到邊疆守衛,犯人就成為兵力來源,可以從事戍屯邊疆、建造城牆、開礦墾荒等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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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且將犯人做為免費勞動力,不僅可以幫助國家開發,還能減少人力物力的成本,因此古代經常將犯人發配至邊疆,除此之外,將重犯流放到偏遠地區,而且不殺死對方,還可以彰顯皇帝的仁慈,是仁政的體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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