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代自由戀愛的風氣盛行,大多數人都可以自己選擇要攜手度日的對象,但在結婚之後,若發現兩人不合,或對方做出傷害自己的事情,都可以透過離婚終止彼此的關係。但在古代,離婚卻不像現在一樣容易,如果男方想要休妻,妻子的行為必須符合「七出」的其中一個條件,才可以要求離婚。
「七出」一詞源自漢代記載於《大戴禮記》的「七去」:「婦有七去:不順父母去、無子去、淫去、妒去、有惡疾去、多言去、竊盜去」,唐代以後才正式被收錄於《唐律》,若不符合七出或義絕、和離、違律成婚而離婚,就必須受到懲罰。
而這七去背後所代表的含意,分別為「不順父母」,指不孝順丈夫的父母;「無子」,指生不出兒子,也就是「絕世」;「淫」,指與丈夫外的男子通姦,會造成腹中胎兒血緣不清不楚,也就是「亂族」;「妒」,指妻子好忌妒,造成「亂家」;「有惡疾」,指患有嚴重的疾病;「口多言」,指妻子話太多或愛說別人閒話;竊盜,指偷東西。
唐代的七出內容與七去相似,包含無子、淫佚、不事舅姑、口舌、盜竊、妒忌、惡疾;整體來看,兩者都是以夫家整體家族利益為考量,只要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無法滿足,夫家就能逼迫妻子離婚,然而由於七出的包含範圍太過廣泛,夫家很可能因此濫用,於是又訂立了「三不去」,以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權益。
三不去的內容包含「有所娶無所歸」,指妻子無娘家可歸;「與更三年喪」,指妻子曾替舅姑服喪三年;「糟糠之妻不可棄」,指丈夫娶妻時貧賤,但後來變得富有。只要符合以上其中一項,即便妻子犯下了七出中的任何一條,丈夫仍不能輕易休妻,但惡疾和淫這兩項,不在三不出的保障範圍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