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婚外情在古代社會被視為對家庭與禮法的背叛,處罰極為嚴厲,不同朝代對通姦的刑罰各有不同,從宮刑、死刑到坐牢或私刑,手段層層升級。尤其元朝,刑罰不僅嚴格,更著重羞辱,被抓的男女甚至須脫衣受刑,名聲與尊嚴徹底喪失。
商周:宮刑震懾男女
早在《尚書》便記載:「男女不以義交者,其刑宮。」男女若通姦,將被處以宮刑。此外,《周禮·司刑》指出:「宮罪五百……丈夫則割其勢,女子閉於宮中。」《尚書·呂刑·宮辟疑赦》也寫到:「官,淫刑也。男子割勢;女子幽閉。」可見商周時代,通姦者可能被處以去除生殖器的刑罰,至於女性宮刑的具體細節仍未有一致說法。
秦漢:法律嚴苛 死刑威懾
秦朝講究法治,《史記·始皇本紀》記載,若丈夫發現妻子通姦,可格殺勿論,無需上報。西漢律令《二年律令》規定,與人妻奸者及其同謀皆需嚴懲,通姦罪多以死刑處理,且漢代強調禮法與家族秩序,因此通姦的刑罰極端嚴厲,男女均不可輕饒。
隋唐:私刑與坐牢並行
隋唐社會風氣較開放,《唐律疏議》規定:「諸姦者,徒一年半,有夫者,徒兩年。強者各加一等。折傷者,各加折傷罪一等。」可知當時刑罰主要採坐牢的方式,有夫之婦通姦罪處罰是單身者的兩倍;另外,若在家偷情被丈夫抓包,丈夫可動用私刑,當場殺死情夫而不受法律追究,律法雖未明文允許,實際上是一種默許。
宋朝:民風強悍 刑罰延續
宋朝延用唐律,但民風強悍,私刑仍時有所見,南方部分地區甚至流行浸豬籠等羞辱刑法,對通姦者的名聲與身體造成極大打擊。
元朝:羞辱刑成主流
至於元朝則是廢除「奸從夫捕」,只要通姦就算犯罪,《元史·刑法志》記載:「諸和姦者,杖七十七;有夫者八十七。誘姦婦逃者,加一等,男女罪同,婦人去衣受刑。」元朝的刑罰不僅打板數量多,更要求女性脫衣受刑,以羞辱和威懾為主要目的,使名聲與尊嚴徹底喪失。
明清:貞節至上 刑罰延續
明朝受理學影響,強調女性貞節,通姦若被抓包,丈夫可當場殺死情夫而不受法律追究。《大明律例》規定,有夫之婦杖九十,未婚者杖八十;犯罪婦女需脫衣受刑。清朝沿用前朝規定,《大清律例》則明言,若姦夫逃脫後被捕,證明姦情屬實,婦女仍須受杖八十,顯示通姦必須當場抓獲才能定罪。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