檳榔。示意圖(資料照)
2022/03/18 12:33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前年9月間在自家飲酒,隔日駕車外出被警攔查,酒測值0.27,超過公共危險罪的0.25門檻,被移送法辦。林男辯稱受測前「吃檳榔」酒測值才會超標,高等法院日前採信其說法,維持一審無罪判決,全案確定。
2020年9月14日,林男在台北市內湖區飲酒,隔日駕車外出,行經一處巷口時經警攔查,下車接受吐氣酒精測試,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7毫克,當場被員警移送法辦。林男承認飲酒,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林男獲得律師協助後,否認酒駕,強調平日有食用檳榔習慣,案發當日吃了很多顆,被攔檢時還嚼在口中,直到下車受測才吐掉。施測警員未詢問他是否有食用檳榔,亦未給他漱口的機會。
他辯稱,酒測值會超標,恐怕是檳榔含有酒精成分,且距食用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,致口腔內尚有檳榔酒精成分殘留,影響檢測結果。審理期間,他還特地提出一盒檳榔,稱是自己平日都食用該物,要求法院檢。驗法院委請調查局進行鑑定,結果顯示內含酒精(乙醇)。
一審士林地院指出,確有部分商家會將酒類摻入檳榔做為原料製程使用,當日林男從被警方攔查到接受酒測只有短短的4分鐘,無法排除他誤食含有酒精成分的檳榔,且員警沒有詢問林男有無吃檳榔,也未規定給予漱口、等待15分鐘才施測,綜合審酌後採信林男辯詞,判無罪。
檢察官不服,提起上訴,主張員警的密錄器顯示林男接受酒測時嘴裡並無檳榔,即無證據證明他在受測前有嚼食檳榔的情形;且林男本身有飲酒習慣,應可分辨檳榔是否含有酒精,若他在酒測前選擇嚼食含有酒精成分的檳榔,主觀上仍有酒駕的主觀犯意。
二審高院指出,「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」規定「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」、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,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,即予檢測。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,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;有請求漱口者,提供漱口」。
高院說明,員警未全程錄影,也沒確認林男在攔停前15分鐘內有無食用檳榔、等待15分鐘後再施測;而林男要求漱口,員警雖然允諾,卻未踐行,逕行施測,直到林男抗議後,員警才讓他漱口進行二度檢測,卻未更新數值,仍依第一次的酒測值送辦。
高院表示,林男確有嚼食含有酒精成分的檳榔、結束未滿15分鐘的可能性,警員施測時卻未確認他有無食用檳榔及結束是否已滿15分鐘,也未提供漱口機會,導致酒測值超標。
高院認為,無法排除林男的酒測值受到口腔內殘留的酒精成分影響,故維持一審無罪判決,全案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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