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現代大多數人都認為,古代男子人人可以三妻四妾,家境貧苦的男性不但無法坐享齊人之福,還可能要主動「入贅」到富貴人家,由於古代社會男尊女卑的觀念較強,所以對贅婿的歧視也較深,經常會被人看不起、欺負,生活過得十分悲慘。
在古代男尊女卑的風氣下,古人認為贅婿壞了男性的權威,不但要屈於女方家,生了孩子還得跟女方姓,有些朝代甚至連贅婿的姓氏也要跟著改,所以經常被社會大眾瞧不起,比如秦漢時期,就將贅婿視為刑人,當時有7類人統稱為「七科謫」,每當朝廷徵發徭役、兵役時,就會先讓這7類人去做,其中便包含贅婿。
「贅」字原本的含意為「多餘的」,但在《說文解字》中,秦漢時期「贅」還有「以物質錢也」,就是拿某樣物品抵押、抵債的意思,所以古時候許多家境貧窮的男子,只要長大就會找富貴人家的女兒結婚、入贅。
在漢代有2種特殊的贅婿,第一是「接腳夫」,也就是寡婦喪夫後,招另一名男子到家中當贅婿,接腳夫的出身通常更為卑賤,有時可能是家中的奴僕,因為長得比較好看,就被女主人招用;第二是「服役婚」,因為男子欠債而到女方家當贅婿,不過會約定好期限,時間一到就會帶妻子離開。
宋朝後贅婿現象變得普遍,《宋史》中就記載湖北地區「家貧子壯則出贅,習以為然。」在《岳陽風土記》也有提到,「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贅,生女反招贅舍居。」
至於元朝,因為統治者蒙古族屬於游牧民族,文化較為多元,對於贅婿的歧視較輕,不但可以當官、擁有繼承權,甚至還受法律保護,和中原民族對於贅婿的態度相差很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