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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女性能挑丈夫嗎 最早離婚書出土 婚姻觀讓人開眼界


古代女性需遵守三從四德,不過到了唐朝,女性地位攀升,甚至還出現史上第一位女皇帝,在當時女性地位有多高?婚姻上自由嗎?其實唐朝女性仍依照「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」方式結婚,但在挑選對象時能說出自己的想法,甚至還有離婚的權利。

唐代女性地位相較於其他朝代較高,不過在擇偶方面仍然是「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」,而且未經父母同意而結婚者,會被冠上淫奔、野合等不好用詞,指此為不合禮教的婚姻,可見女性需遵守三從四德的觀念,在唐朝仍普遍存在。

不過不同於其他朝代的是,唐朝父母較尊重女性個人意願,古代女性在結婚前,完全不知道男方的長相,唯有在入洞房揭開蓋頭時,才會看到自己的丈夫,不過唐朝就較開放,當媒婆幫忙牽線時,父母會想辦法讓女兒在婚前見到未來丈夫一面,女性也能發表自我的意見,例如唐朝奸臣李林甫,雖是安史之亂禍首之一,歷史上風評不佳,但在子女擇偶方面較民主。

李林甫有6個已到適婚年齡的女兒,由於當時他擔任宰相,平時在家裡辦公,不少官員會來他家討論公事,因此他便在辦公房間後方牆上設一扇窗戶,每當有年輕未婚的官員來訪時,他的女兒們就能在窗後觀察,若有看到喜歡的對象,李林甫就會告知男方家長,兩家若都有結婚意願,這門親事就成了,後世稱該窗為「選婿窗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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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女性性格奔放,且在社交上也沒太多限制,因此讓她們有機會認識其他人,節慶時能夠外出,與明清時期差很多,而在白居易的《琵琶行》也寫到,「忽聞水上琵琶聲,主人忘歸客不發。尋聲暗問彈者誰,琵琶聲停欲語遲。移船相近邀相見,添酒回燈重開宴。千呼萬喚始出來,猶抱琵琶半遮面。」反映出唐朝女性受拘束較少,已婚女子與陌生男性促膝長談並非不妥之事。

在《唐律疏議·戶婚》記載,「七出者,依令;一無子,二淫佚,三不事姑舅,四口舌,五盜竊,六妒忌,七惡疾」,指妻子若無法生育、作風不佳、不照顧公婆、愛八卦、偷竊、妒忌心重、患重病,男性可以選擇休妻,但另外又規定「三不去者,謂:一,經持舅姑之喪;二,娶時賤後貴;三,有所受無所歸」,指妻子在公婆在世時有盡孝道、死後服喪,丈夫不可隨意休妻,也不能因婚後暴富而休妻,或是妻子娘家變故失去親人而休妻,可見當時女性婚姻仍受法律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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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僅如此,《唐律疏議·戶婚》也記載「夫妻義合,義絕則離」,指夫妻倆認為,雙方已毫無感情,女性也可以提出離婚,另外,被史學家稱為最早離婚協議書的唐代《放妻書》也記錄到「一別兩寬,更生歡喜」,指兩人離婚後解開仇怨,各自尋求新的人生,甚至還提到「忽悠不照驗約,倚巷曲街,點眼濃眉,思尋舊事,便招解脫之罪。為留後憑,謹立」,表示離婚後若還繼續騷擾對方就是毀約,將會被告到官府,不過到了唐朝晚期至北宋,女性地位開始變低,限制也越來越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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